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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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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16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博,温县番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牛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适用简易程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16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博,温县番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牛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因被告不务正业,婚后原告在郑州富士康公司打工,双方一直分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复婚,但被告不思悔改,继续假话连篇,光吹大话,贪图安逸生活,没有艰苦创业的精神。婚后两年,原告没有见到被告一分钱收入,婚后开支均是原告打工挣的钱,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的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因家庭琐事,引起误会,原告在赌气离婚。被告上班挣钱都交给了原告,双方不在一个地方上班,被告一有机会就去郑州看原告,双方感情尚好,不存在离婚的情形。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二、如感情破裂,原告婚前财产有哪些。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之前感情不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离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指向有异议,办理离婚不是因感情不和,因其他原因。3、录音,证明被告两年来没有给过原告钱,挣的钱都赌博了。被告质证称,录音中被告说的话都听不清,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证明指向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证明被告挣的钱都用于赌博了。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3日离婚,2014年3月17日复婚,复婚后,双方生活中有过吵架,原告认为被告挣钱不养家,没有家庭观念,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离婚后又复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依法律规定,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