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王集乡四里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5711512-5。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展建滨,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七一村展家埭32号。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永发煤机配件销售处,住所地凯丰市场北六排23号。 法定代表人展建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建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永发煤机配件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告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