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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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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展建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永发煤机配件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王集乡四里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5711512-5。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展建滨,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七一村展家埭32号。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永发

(2015)郏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王集乡四里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5711512-5。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展建滨,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七一村展家埭32号。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区永发煤机配件销售处,住所地凯丰市场北六排23号。

法定代表人展建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建滨、山西省长治市区永发煤机配件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告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