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群,经理。 被告蒋正国,男,1968年12月30日生,住湖北

(2015)郏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群,经理。

被告蒋正国,男,1968年12月30日生,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促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