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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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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双生、邯郸市深达矿产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申双生,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深达矿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高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

(2015)郏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申双生,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深达矿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高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双生、邯郸市深达矿产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促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