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9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申双生,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高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双生、邯郸市深达矿产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促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