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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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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设与张二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宋设,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二孝,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宋设与张二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二孝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吴素娟在

(2015)郏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宋设,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二孝,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宋设与张二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二孝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吴素娟在中国工商银行郏县支行的资金4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二孝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