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宋设,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二孝,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宋设与张二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二孝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吴素娟在中国工商银行郏县支行的资金4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二孝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