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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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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涛与李会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吴亚涛,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娇,女,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涛与被告李会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2015)郏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吴亚涛,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娇,女,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涛与被告李会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吴亚涛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亚涛撤回对被告李会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亚涛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