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孙太刚,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赵晓刚,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赵运中,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太刚与被告赵晓刚、赵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太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赵晓刚位于郏县长桥镇王庄村市场路北房产证号为郏房字第201312-69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并提供孙太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王佩钦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5500元的存款6000元,王佩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24000元、30000元、15000元、10000元,以上共计1505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赵晓刚位于郏县长桥镇王庄村市场路北房产予以保全(限额150500元),保全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或进行其他妨碍保全的行为; 二、对孙太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50000元限额内,王佩钦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500、6000元限额内,王佩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24000元、30000元、15000元、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彦军 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