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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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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晓与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宋俊晓,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晓,女,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晓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晓于201

(2015)郏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宋俊晓,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晓,女,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晓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晓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俊晓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俊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俊晓负担。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王先芬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