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宋俊晓,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晓,女,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晓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晓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俊晓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俊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俊晓负担。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王先芬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