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58号 原告赵小菊,女,1976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满堂,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菊诉被告王满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满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菊撤回对被告王满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小菊负担。 审判员 周长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