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52号 原告米春霞,女,197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彦明。 被告刘保军,男,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恭。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春霞诉被告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春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春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米春霞负担。 审判员 张小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