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15号 原告郑天义,男,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靳瑞霞,又名靳小瑞,女,1969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义诉被告靳瑞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天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天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天义负担。 审判员 张小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