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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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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秀云诉被告张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赵小字第00003号 原告李秀云,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向荣,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张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

(2015)温民赵小字第00003号

原告李秀云,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向荣,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张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云负担。

审判员  樊世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