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78号 原告郜腊云,女,1963年出生,汉族。 被告孙大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 被告单玉玲,女,1972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腊云诉被告孙大军、单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腊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腊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郜腊云负担。 审判员 张小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