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984号 被告朱某某,男,195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朱某某、朱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并未起诉,该案系王某某次子朱国彬以王某某的名义起诉,王某某知情后表示自愿放弃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举 审 判 员 郭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冰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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