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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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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侠、王艺锦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刘贞垒、张建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4)郏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王侠,女,50岁。 原告王艺锦,女,19岁。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辉,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军,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

(2014)郏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王侠,女,50岁。

原告王艺锦,女,19岁。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辉,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军,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正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贞垒,男,34岁。

被告张建岭,男,37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青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振刚,男,49岁。

被告唐杰峰,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武振刚,男,49岁。系唐杰峰之朋友。

原告王侠、王艺锦与被告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刘贞垒、张建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武振刚、唐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辉、被告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豪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被告刘贞垒、张建岭、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青宏、被告武振刚及唐杰峰的委托代理人武振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侠、王艺锦诉称,2014年8月25日12时40分,李军驾驶豫DBD883号小型轿车在郏县行政路休闲广场路段与刘贞垒驾驶的豫AC716W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武振刚驾驶的豫A883LZ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豫A883LZ号小型轿车又撞向王侠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王侠和王艺锦受伤住院。经交警大队认定:李军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贞垒、武振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侠、王艺锦无责任。李军驾驶的豫DBD883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刘贞垒驾驶的豫AC716W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武振刚驾驶的豫A883LZ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唐杰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王侠、王艺锦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7071元。诉讼中王侠、王艺锦增加了诉讼请求,共计请求赔偿110931.45元,先由两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付义务,不足的按责任由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李军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李军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侠、王艺锦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军给王侠、王艺锦各垫付1000元,请求法院在判决时,把李军垫付的款直接判给李军。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属实,对王侠、王艺锦起诉的合理损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定费用及诉讼费、间接损失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负担。

被告刘贞垒、张建岭辩称,张建岭的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侠、王艺锦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在查证属于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与本次事故另外两辆车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当责任,鉴定费用及诉讼费、间接损失平安保险公司不负担。

被告武振刚、唐杰峰辩称,唐杰峰的车脱保了,事故属实,但是武振刚承担责任太亏,是其他两辆车给武振刚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李军所有的豫DBD883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7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6日24时。张建岭所有的豫AC716W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6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5日24时。2014年8月25日12时40分,李军驾驶豫DBD883号小型轿车在郏县行政路休闲广场路段由路南向路北斜着正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贞垒驾驶的借用张建岭的豫AC716W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刘贞垒驾驶的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武振刚驾驶的借用唐杰峰的豫A883LZ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豫A883LZ号小型轿车又撞向公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的王侠驾驶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造成王侠和“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的乘车人王艺锦受伤,四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王侠、王艺锦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侠经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右足第2、3、4跖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共住院治疗94天,花医疗费11064.1元。

2015年1月19日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平顶山和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平和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17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侠的损伤应评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及检查费640元。

王艺锦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足部皮肤脱套伤。2014年10月27日出院,但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注明2014年9月22日开出6天的用药后,没有任何治疗的记载,花医疗费7029.9元。

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5日作出郏公交认字(2014)第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规定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贞垒、武振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共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侠、王艺锦无责任。

另查明,1、王侠与王艺锦系母女关系,二人在住院治疗期限,李军垫付给王侠现金2500元、王艺锦4500元;刘贞垒垫付给王侠现金3300元、王艺锦1700元;武振刚已付给王侠现金2800元、王艺锦200元;2、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王侠提交的赔偿数额清单为:1、医疗费11064.1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94天=2820元;3、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94天=940元;4、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94天=7479.05元;5、误工费37958元/年÷365天×146天=15183.2元;6、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10%=44796.06元;7、鉴定费64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王侠之次女王亦菲(2002年4月29日生),14821.98×6年×10%÷2人=4446.59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交通费500元,共计92869元。

王艺锦提交的赔偿数额清单为:1、医疗费7029.9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63天=1890元;3、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63天=630元;4、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63天=5012.55元;5、精神抚慰金3000元;6、交通费500元;合计18062.45元。

上述事实,有王侠、王艺锦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治疗证明、伤残鉴定书、误工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