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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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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峦、王国杰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22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峦,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 被告王国杰,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

(2015)郏民金初字第22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峦,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

被告王国杰,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峦王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玉峦、王国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