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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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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太与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范明太,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表人吴利刚,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郏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范明太,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表人吴利刚,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表人刘中民,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军辉,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明太与被告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范明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明太的委托代理人张豪帅、被告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的委托代理人吴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军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明太诉称,2014年7月3日,范明太在干活时,被电动砂轮打伤头部。事故发生后,范明太被送至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1147.8元。经查,致范明太受伤的电动砂轮系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生产的,该厂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为其生产的砂轮投保有产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范明太多次要求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赔偿,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没有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现范明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支付范明太医疗费19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辩称,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辩称,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范明太在长治市长治钢铁砂轮厂干活期间,被电动砂轮打伤头部,当时范明太被送到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拓性颅脑损伤。1、左额叶脑挫裂伤,2、左额叶异物,3、颅底骨折,4、左侧额窦、鼻骨、筛窦开放粉碎骨折。2014年8月4日后在家休息,共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1147.8元,因范明太是在长治市长治钢铁砂轮厂受伤,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产品责任保险额一份,范明太对住院期间所花的医疗费31147.8元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

另查明,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与人寿保险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厂方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赔偿限额为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范明太提供的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销售单、照片、产品召回证明、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首页、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范明太在长治市长治钢铁砂轮厂干活期间被电动砂轮打伤头部,致范明太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范明太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1147.8元。由于范明太在长治市长治钢铁砂轮厂干活受伤,郏县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生产的砂轮产品存在瑕疵,广阔天地天龙砂轮厂对该产品在人寿保险公司投有厂方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元。现范明太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为19000元,没有超出厂方责任保险的20000元,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明太医疗费19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王先芬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