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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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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3月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范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

(2015)郏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3月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范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