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赵长旺,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佩峰,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亚杰,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春明,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兴伟,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赵长旺与张亚杰、王春明、张兴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赵长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长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长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长旺负担。 审判员 胡小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