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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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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红伟、文朝恒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481-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红伟,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文朝恒,男,1973年9月23日

(2015)郏民金初字第481-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红伟,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文朝恒,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红伟、文朝恒借款纠纷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