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48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红伟,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文朝恒,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红伟、文朝恒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