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2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超,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孙文太,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文超、孙文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文超、孙文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