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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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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文超、孙文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20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超,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孙文太,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5)郏民金初字第20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超,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孙文太,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文超、孙文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文超、孙文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