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5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付,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郭心巧,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吴仁杰,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冯素平,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大付、郭心巧、吴仁杰、冯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