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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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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刘某,女,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 被告秦某某,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2015)郏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刘某,女,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

被告某某,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天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