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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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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任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2月21日生。 原告任某某,女,1948年11月13日生。 被告刘某甲,男,1971年3月12日生。系原告之长子。 被告刘某乙,男,1975年生。系原告之次子。 被告刘某丙,女,1974年生。系原告之长女。 本院在审理原

(2015)郏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某某,男,1940年2月21日生。

原告任某某,女,1948年11月13日生。

被告某甲,男,1971年3月12日生。系原告之长子。

被告刘某乙,男,1975年生。系原告之次子。

被告刘某丙,女,1974年生。系原告之长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任某某与被告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任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