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东城区产业集聚区和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被告周小红,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土黄镇百堰村3组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促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