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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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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孔某、孔某甲与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甲,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甲,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长建,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孔某某、孔某、某甲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4)郏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孔某某、孔某、某甲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