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甲,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长建,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孔某某、孔某、孔某甲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4)郏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孔某某、孔某、孔某甲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