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运涛。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青领。 委托代理人赵真珍,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建刚。 代表人石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运涛与被上诉人边青领及原审被告李建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边青领于2014年6月26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建刚、薛运涛、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边青领各项损失共计248347.69元。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薛运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迎辉,被上诉人边青领的委托代理人赵真真,原审被告李建刚,原审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薛运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运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运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薛运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曹 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