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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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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运涛与边青领及李建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运涛。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青领。 委托代理人赵真珍,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建刚。 原

河南省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运涛。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青领。

委托代理人赵真珍,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建刚。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石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运涛与被上诉人边青领及原审被告李建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边青领于2014年6月26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建刚、薛运涛、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边青领各项损失共计248347.69元。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薛运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迎辉,被上诉人边青领的委托代理人赵真真,原审被告李建刚,原审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薛运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运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运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薛运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曹 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