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454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尧朋,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承。 委托代理人郑金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代表人赵国志,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振宇、赵继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宋振宇于2014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小磊、许昌万里公司、人保财险许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开庭时宋振宇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9367元。撤回对王小磊的起诉,追加赵继承为被告参加诉讼,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许昌万里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万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尧朋,被上诉人宋振宇,被上诉人赵继承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许昌万里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昌万里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