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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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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振宇、赵继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尧朋,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承。 委托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尧朋,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承

委托代理人郑金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代表人赵国志,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振宇、赵继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宋振宇于2014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小磊、许昌万里公司、人保财险许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开庭时宋振宇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9367元。撤回对王小磊的起诉,追加赵继承为被告参加诉讼,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许昌万里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万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尧朋,被上诉人宋振宇,被上诉人赵继承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许昌万里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昌万里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