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63号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义,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该社职工。
被告王全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