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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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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贾某某,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叶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某某,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程耀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