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58号 被告罗某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程耀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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