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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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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与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路钦耀、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自杰,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斋公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自杰,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斋公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安,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牛角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中立,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献,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木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黑娃,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东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佑怀现,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孙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焦二营,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通,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张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正,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蟒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帅超,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陈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焦会生,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营,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核桃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新明,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柱,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戴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二红,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河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滕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成国,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蟒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娘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焦武现,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严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村主任。

二十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天水,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耀,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英俊,镇长。

上诉人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路耀、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蟒川镇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诉请确认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14)汝执字第2005-311-1号和(2014)汝执字第2012-118号执行裁定书从蟒川镇农商银行所划拨的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为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所有;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宏建公司与蟒川镇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2004年11月20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汝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蟒川乡人民政府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拖欠原告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的工程款221368.75元,并自200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定额决算费用2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原告1000元。三、驳回原告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要求被告蟒川乡人民政府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0元,由原告承担2510元,被告承担5020元”。后申请人宏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蟒川镇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03)汝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05-31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以汝州市蟒川镇财政所的名义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存款账户00000167931651260xxx中的存款209372元予以划拨。

路钦耀与蟒川镇政府债权纠纷一案,2010年10月19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汝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路钦耀人民币22500元。案件受理费437元由被告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负担”。后申请人路钦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蟒川镇政府债权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4年1月2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2-11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以汝州市蟒川镇财税所名义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存款账户00000167931651260xxx中的存款30575元予以划拨。

蟒川镇蟒川村等22村委会(包含本案的20个村委会)对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执字第2005-311-1号、(2014)汝执字第2012-118号执行裁定书的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汝执异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异议人蟒川镇22村委会对上述执行裁定所提的执行异议。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对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执异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4年6月5日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1、在申请人张生芳申请执行蟒川镇政府、汝州市市乡联营枣元煤矿资产清算小组借款纠纷一案(2007)汝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477107.5元及利息)过程中:(1)2013年5月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汝执字第2008-21号执行裁定书,对蟒川镇政府以汝州市蟒川镇财税所名义的存款账号00000167931651260xxx予以冻结,限额200万元,只收不付,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1004849.38元。蟒川镇蟒川村等二十七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标的为1001400元,未提出异议部分为3449.38元)。(2)2013年9月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汝执异字第396号至422号执行裁定书:一、中止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执字第2008-2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财税所00000167931651260xxx账户中总额为723500元的执行(2013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对该7235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驳回异议人对上述执行裁定冻结总额为277900元质量保证金所提的执行异议(2013年10月1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时账户余额为283286.26元)。(3)蟒川镇蟒窝村等村委会对(2013)汝执异字第396号-42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蟒川镇政府与张生芳达成协议,蟒川镇政府当庭给付张生芳40000元。2013年11月1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汝执字第2008-21-3号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蟒川镇蟒窝村等村委会撤诉。2、账户号为00000167931651260xxx,账户户名为:汝州市蟒川镇财税所,是蟒川镇政府设立的一事一议资金专户,该专户内有村集体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等。蟒川镇杨沟村等村委会存入该专户的部分款是由村民自行筹集的专用款,以杨沟村为例,2012年村硬化路面项目计划总投资为66500元,其中财政奖补资金为46500元,村组自筹资金为20000元,已审批拨付资金为60000元,现剩余6500元属财政奖补资金的范围内。3、宏建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显示,宏建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2002年)。2005年3月8日汝州市劳动就业局做为宏建公司的主管单位成立了宏建公司清算组织,对宏建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