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跃杰,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胡书辉,男。 原审第三人胡国强,男。 上诉人陈金山与被上诉人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陈金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期间,陈金山于2015年8月24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金山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金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