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战江,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安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街道一坑路。 法定代表人朱学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战江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安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战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审理了此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战江于2015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战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战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马战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