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54号 委托代理人邱红明,男。 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 上诉人邱某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邱某某诉请:1、邱某某和钟某某离婚,并由钟某某支付邱某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2、婚生女由邱某某抚养,由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满18岁为止;3、本市新华区香山街57号楼1单元1号房屋归邱某某居住使用;4、本案诉讼费由钟某某承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将此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某于2015年9月9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某某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某某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邱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