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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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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民与黄超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终二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民,男。 委托代理人王伟华,男,系王惠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峰,男。 上诉人王惠民与被上诉人黄超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审黄超峰诉请王惠民对损坏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平民终二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民,男。

委托代理人王伟华,男,系惠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峰,男。

上诉人王惠民与被上诉人黄超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审黄超峰诉请王惠民对损坏的黄超峰家餐厅顶部及餐厅墙壁损害部分恢复装修原状,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决。宣判后,原审王惠民王惠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惠民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华、黄超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0月,黄超峰购买了位于汝州市城垣北路朝阳路北塔寺新区7号楼C单元4楼西户的住房一套并入住。王惠民系该7号楼C单元6楼住户,与黄超峰购买的上述商品房上下隔楼相邻,中间是赵荣光的商品房。2014年6月2日7点半左右,黄超峰回到家中发现房屋内餐厅顶部在漏水,后经查找原因,查明水是从王惠民家流下来的,流下来的水渗到5楼赵荣光的商品房,5楼赵荣光商品房的损害赔偿已经另案处理,判决王惠民赔偿5楼赵荣光房屋损失,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惠民家的漏水又渗到黄超峰黄超峰家屋顶,造成黄超峰家餐厅顶部及餐厅墙壁损害,黄超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超峰提出鉴定申请,要求用容器接住从王惠民家水管破裂处漏出的水,并称重取得单位漏水量(漏水量就是单位时间漏水重量)。证明4楼的损失是王惠民的责任,或是5楼赵荣光的责任。技术部门以无鉴定此事项的鉴定机构为由,终结鉴定。本案恢复审理,庭审中,王惠民仍坚持重新鉴定。黄超峰表示不同意王惠民再鉴定,认为黄超峰房屋被损坏,原因明确,就是王惠民造成,王惠民也曾经认可,王惠民的鉴定申请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以上案件事实有王惠民当庭陈述,黄超峰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2015)汝法司鉴字第097号终结鉴定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有效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认为,本案中,王惠民对其自有的房屋内设施疏于管理,导致房屋内水管漏水造成黄超峰及相邻房屋及屋内设施受损,王惠民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惠民辩称,发生水管破裂属不可抗力。是他人(5楼)疏于管理,致使损失扩大,他人应对房屋受损承担主要责任。针对该项辩解理由,法院认为,王惠民对自己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包括水管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及管理权,王惠民在享有上述权利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时行使管理权。但因王惠民管理不当,造成其屋内水管漏水致使黄超峰及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王惠民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黄超峰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未存在过错。再者,王惠民房屋水管漏水造成其楼下5楼、4楼住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5楼赵荣光商品房的损害赔偿已经另案处理,判决王惠民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5楼赵荣光房屋损失,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可以证明本案黄超峰家的房屋被水浸泡受损是王惠民房屋水管漏水造成,王惠民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黄超峰不同意王惠民再鉴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不准许王惠民再鉴定。综上,黄超峰黄超峰要求王惠民对黄超峰家餐厅顶部及餐厅墙壁损害部分恢复装修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被告王惠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黄超峰家(城垣新区2号院7号楼C单元4楼西户)餐厅顶部及餐厅墙壁损害部分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惠民负担。

原审宣判后,王惠民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依法提交鉴定申请,一审以种种理由拒绝,也不依职权调取证据。上诉人家的水管漏水属意外,上诉人长期不在家,被上诉人理应在发现漏水的第一时间告诉物业以减少损失,可是被上诉人和五楼的赵光荣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上诉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黄超峰辩称,王惠民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家水管破裂,造成我家损失,我发现房屋漏水后第一时间找到物业关闭了六楼阀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惠民作为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城垣北路城垣新区2号院7号楼C单元6楼西户的住户,对自己的房屋应尽到相关的管理职责。王惠民自认其房屋水管破裂漏水属意外,但结合已生效的赵荣光房屋相关损失案足以证明黄超峰家遭受损失与王惠民家水管破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超峰请求王惠民对损害部分恢复原状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惠民上诉称此事属意外事件,被上诉人和五楼的赵光荣对漏水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因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王惠民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对上诉人依法提交的鉴定申请,一审以种种理由拒绝,也不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理由,结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司鉴字第(097)号终结鉴定通知书“无鉴定此事项的鉴定机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惠民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惠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