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28号 委托代理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男。 上诉人王红旗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4)新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红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红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红旗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红旗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王红旗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王红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红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