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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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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旗与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旗,男。 委托代理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88号。 法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旗,男。

委托代理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男。

上诉人红旗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4)新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红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红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红旗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红旗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王红旗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王红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红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