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国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林。 上诉人贺国新与被上诉人孙海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孙海林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贺国新归还欠款5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贺国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贺国新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国新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国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贺国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