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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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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钦峰与吕景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井钦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莲,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景耀,男。 上诉人井钦峰与被上诉人吕景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顶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井钦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莲,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景耀,男。

上诉人井钦峰与被上诉人吕景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井钦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6月9日提出了减、免、缓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批准其缓缴至二审结案前。该项申请到期后,本院通知井钦峰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但井钦峰至本裁定作出前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井钦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王绍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