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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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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来宝金属有限公司诉长葛市长荣合金有限公司、二中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牛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552号 原告许昌来宝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进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葛市长荣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峰。 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552号

原告许昌来宝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进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葛市长荣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峰。

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京丽。

被告河南省金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素玲。

被告王梦雪,女,1993年8月14日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许昌市来宝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长荣合金有限公司、二中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王梦雪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许昌市来宝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来宝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来宝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许昌市来宝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