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桑军亭,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晖(又名王军辉)。 原告桑军亭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无法确定被告王晖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桑军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