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814号 法定代表人闫志超。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6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诤。 委托代理人杨忠友、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050元,减半收取81525元,由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