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025号 原告熊艳蕾,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蕾诉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熊艳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艳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艳蕾撤回对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熊艳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