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金初字第03620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委托代理人牛秀菊,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卫,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军,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建卫、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