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长葛市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 法定代表人胡萌南。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守记,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守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葛市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6元,减半收取5753元,由原告长葛市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