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407号 原告马全喜,男,1957年9月15日生,住长葛市。 原告胥建周,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鲍爱敏,女,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铁东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春生,男,1950年3月15生,汉族,住长葛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贺耀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诉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撤回对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马全喜、胥建周、鲍爱敏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