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125号 原告高文长,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珂,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高文长因与被告谢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高文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长撤回对被告谢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高文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