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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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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香玲、李建国、李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金初字第03623号 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委托代理人牛秀菊,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王香玲,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国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623号

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委托代理人牛秀菊,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王香玲,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国,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卫,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香玲李建国、李建卫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