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318号 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刘村。 法定代表人邱文会。 委托代理人赵金良,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胥喜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0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