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8262—1号
申请人:马榕。
法定代表人:赵志攀,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禹州市颍川办东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安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禹州市阳翟大道与颖顺路交汇处。
被申请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玲,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环路转盘南路西01号。
被申请人:赵志攀。
被申请人:安俊峰。
被申请人:赵晓玲。
被申请人:吴朝阳。
被申请人:安俊伟。
被申请人:王占勇。
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保字第082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志攀、安俊峰、赵晓玲、吴朝阳、安俊伟、王占勇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晓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及财产申请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晓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