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梅英要求宣告孙军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梅英诉称,申请人与孙军伟系祖母与孙子关系,因孙军伟外出多年,经家人多次寻找无果,至今孙军伟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请求法院宣告孙军伟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孙军伟,男,汉族,1982年3月6日生,于200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孙军伟之母王巧英于孙军伟出生后三个月即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孙军伟之父孙水清于2014年3月19日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孙军伟之祖父孙占来现已去世,孙军伟本人未婚无子女,申请人系孙军伟之祖母。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军伟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孙军伟让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军伟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有长葛市南席镇西辛庄村民委员会及长葛市公安局南席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本院对长葛市南席镇西辛庄村民委员会现任村主任朱广东、孙军伟邻居张藏、孙军伟四叔孙进财三人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申请人黄梅英请求宣告孙军伟为失踪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军伟为失踪人。 指定申请人黄梅英为失踪人孙军伟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